中国伦理学会个人会员条例
第一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伦理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
2.在校伦理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
3.从事思想品德理论的研究者和道德教育工作者;
4.有志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人士。
第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登陆本会网址www.cn-e.cn,下载并填写《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邮寄至学会会员部;
(二)学会审核批准;
(三)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会员会费:150元/年。入会时,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共计600元(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换届时,会员年限不足4年者,会员资格自动顺延)。
(二)个人会员会费由学会财务部统一收取和管理,由会员向学会财务部缴纳:
户 名:中国伦理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支行
账 号:0200001009006594446
(三)个人会员会费用于为会员的服务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个人会员退会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个人会员除名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此《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