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中:让信用红利持续释放
主持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什么开展诚信建设如此重要?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石新中:
是的。正如您所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诚信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重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诚信建设,即国家或社会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社会成员诚实守信。诚信建设为何如此重要?这是因为社会成员的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时代。
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膨胀了人们的利益欲求,而市场经济初期我国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性所置空的投机牟利空间又为人们的利益钻营攫取提供了孳生的土壤。于是,中国社会各领域、各层次的诚信缺失问题不断发展蔓延,以致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几乎人人每天都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诚信缺失不止使交易成本大幅增加,它还进一步导致社会信任度和社会公德水平的不断下降,进而危及社会的公平公正,以致动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基。从某种意义上说,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而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市场主体达成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主体之间缺乏信任或信任不足,市场交易就难以达成。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市场主体之间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其作用相当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设施。
众所周知,作为保障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没有相对发达、完善的基础设施,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设一个城市或地区,其首要的举措便是建设好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同样,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其基础性的、前提性的工作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愈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建设的制度化推进工作,颁布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系列指导性文件,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有关各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相关领域和地区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金融领域。2013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机构建成了覆盖全国的、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与金融机构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和个人建立起了统一的信用档案。(截至今年5月末,该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法人接入机构分别为3347家和3283家,累计收录9.62亿自然人和2530万户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1月至5月累计查询6.90亿次和4062万次,个人日均查询量达到460多万次,企业日均查询量达到27多万次)该系统的建立及央行推动成立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个人和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为减少金融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诚信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二,在司法领域。为了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如何加强联合惩戒从11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失信信息的公开与共享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定》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其中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约占总数的25%)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其三,在信用信息的公开方面,原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国家信息中心建成并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两个系统及各部门、各地区的专业信用网站方便快捷地查询了解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更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在此查询包括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内等相关部门归集过来的信用信息。这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
在诚信建设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哪些可推广的实践做法?在您看来,可以将哪些新的技术手段运用到社会信用建设中?
石新中:
前已述及,从中央层面来看,我们在金融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及信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实践。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确定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等12个城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深圳、厦门、杭州、成都等30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国家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城市”。各领域、各地区过去几去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创新性实践对于我国未来的信用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我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集方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做法具有创新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要把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各部门应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根据相关报道,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在对失信信息的认定和采集方面,并没有局限于失信被执行人这一类失信信息,而是根据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中介机构等在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四个阶段的拖延诉讼、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恶意欠薪、 规避执行、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等其他不诚信行为实行分段管理,动态、全程掌控诉讼诚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
我们认为,荣成法院的探索突破了目前的规定,对于其他部门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对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这将有助于把各类信用信息全面归集,更准确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时我们应注意:对于信用信息(尤其是失信信息)不应由各地各部门单方面认定,原则上来说,这应由全国统一标准,且这个标准应是经过一定程序,让公众广泛参与讨论,最后大家形成共识。(如最近报道的河南省把考生录取后放弃报到视为失信行为,并限制他们下一年度高考志愿填报数量,这就是由地方教育部门单方制定,没有经过广大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高考考生的认可就推出的规定,这一规定被多方诟病)
其二,在信用的奖惩机制方面,广东省惠州市“中介超市”的做法具有相当的创新意义。惠州市在2014年率先成立了广东第一家互联网“中介超市”,2017年12月又印发了《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中介超市的运行采用“互联网+信用”的管理模式:在中介机构入住“中介超市”之前要审查其信用记录;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要进行全程的跟踪并进行信用评价;中介机构的信用表现是他们再次获取为政府服务机会的重要参考。他们对中介机构在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收费等方面开展事后评议并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信用表现,对中介机构实行“奖、限、停、退”等信用奖惩机制。从惠州市几年来的实践以看出,他们对中介机构实施的信用奖惩机制提升了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提升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公平公正,提高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促进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惠州市的创新性举措为我国其他地区政府的信用管理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
另外,深圳、杭州等地推出的“信易租”“信易贷”“信易医”“信易行”“信易批”等守信激励机制的探索,也为我国未来信用奖惩机制的设计提供了经验。
其三,在信用修复机制的探索方面,温州市法院通过对重整企业在解决开立基本户、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及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恢复等问题探索出了一套修复企业信用的机制,这对于其他地区破产企业的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新的技术手段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鉴于信用信息包含多个方面、多个维度及信用数据数量的日益增大,分散的、人工的采集和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而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可以提高了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的效率,同时可以更为客观和全面地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必不可少。另外,由于区块链技术对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具有去中心化、共享和透明等特征,因此,在未来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区块链技术将会有巨大的应用前景。
主持人:
当前,网贷平台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已经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很多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失信束手无策,对投资损失追讨无门。您认为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对规范网贷平台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
石新中:
网贷平台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投资者和借款人。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且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众多投资者因贪图高利回报而在网络平台投资。鉴于相关方面对网贷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不力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导致近年来网贷平台频繁“爆雷”,投资者面对损失追讨无门。这已成为当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将要求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对其信用监管的力度;同时,新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把网贷平台借款人的信息纳入其系统之内,网贷平台将可以对借款人进行贷前信用调查及贷后的信用管理,避免借款人的多头借贷等金融欺诈行为,让平台自动远离违约者,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主持人:
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您认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迫切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石新中:
今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科研诚信建设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诚信建设的特点,《意见》也就此提出了不少创新性的理念及制度设计。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推动出台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推动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的信息共享;等等。
根据目前我国科研诚信严重缺失的现状,我们认为应尽快把《意见》所要求的精神转化为具体的立法规定,制定科研诚信专项立法,就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学术期刊等涉及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对其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信用责任)等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使对科研诚信活动的奖惩有法可依。鉴于科研诚信的标准和及其行为认定需要学术共同体承担,因此,我们还要建立和完善学术共同体的系列规章制度。
主持人: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基础。构建政务诚信应该开展哪些工作?如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保证诚信建设高效运行?
石新中:
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我国的政务诚信建设作出了整体部署,并提出了不少创新性的理念,如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归集,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及其所在机构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之后,将不止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因其政务失信记录与社会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还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从而在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受到系列制约。如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或贷款时支付比正常人更高的利率等。《指导意见》还要求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其中包括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之外,还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这种新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务员和政府机构更好地倾听民意,接受民众的监督。
根据我们的认识,目前诚信缺失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虽然有《公务员法》等系列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因此,目前首先应把对各级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到实处。接下来,我们应把《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精神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未来的《信用法》中设置独立的章节,对政务诚信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创造中国特色的政务诚信管理体制。
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各部门之间应分工合作。如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方面,各部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并采集这些信用信息。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应把其采集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则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各部门可以共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信息,并据此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的奖惩。
主持人:
我国信用的奖惩机制当前还处于构建的过程中,对此,您有何建议?
石新中:
是的。正如您所说,我国的信用奖惩机制尚处于构建的过程中。前已述及,相关部门及地区已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这些实践对于我们未来正式信用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在我看来,我们在信用的奖惩机制方面,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关于失信惩戒机制。目前的失信惩戒机制中,社会大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不少人认为该《规定》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规定。但事实上,该《规定》的第一句话就点明其宗旨:“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种种制约其实质只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的机制,还不是真正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当失信被执行人履约之后(不论主动或被动),法院就要在3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我们认为:若要真正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按照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应该是在失信被执行人履约之后,继续将其失信信息保存若干年。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就规定对此类失信信息要保存7年。不少国家和地区还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刑法的制约机制(中国《刑法》也规定有拒执罪,但就我的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适用有限)。同时国家和社会还有相应的信用修复制度,这样才能对失信人的惩戒措施到位,并鼓励教育失信人和社会公众形成诚实守信的习惯和社会风尚。
关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则没有提及。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失之于简单。众所周知,违法失信行为自有其轻重程度的区别。对此,我们在制定未来的《信用法》时应对此规定做出调整。其实,国外对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多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的轻重做出不同规定的。因此,我们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的规定。这种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对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为10年、7年、5年、3年、两年、1年等;一类是根据人员类别进行分别规定,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于拟担任年薪75000美元以上者,其信用信息保存的期限可以不受一般失信信息保存7年的限制,即可以长期保存。
因此,我们认为各行业、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领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失信行为分别作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的区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于担任高级职位的人士,因其社会影响力较大,其不良信用信息应该长期保存。
其二,关于守信激励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行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红黑名单具体管理措施。但是各地区、各行业在落实这项规定时,更多地是侧重于制定黑名单(或者称之为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于守信激励措施则重视不够。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大家对守信激励的认识有关。在不少人看来,失信应该制约,而守信则是其本分所在。守信者,市场自然会给予其优待。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守信激励似乎没有必要。我们认为对于一般的守信行为,确实没有必要由政府出面采取激励措施。但是对于那些正常情形下一般人做不到,或者本来可以不去履行义务,但信用主体却能克服困难,付出很大代价,甚至冒着一定风险履行了义务(为了相对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对此予以鼓励。如2017年3月的“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及近几天全社会热议“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一案均是本公司员工勇于揭发的结果。政府应该对这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甘愿冒着一定风险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吹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