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俊人丨论诚信——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伦理建设研究之一

诚信是一种可预期的责任承诺, 和基于此一责任承诺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和社会的信任或信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诚信被看作是立人根本, 伦理大义, 乃至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孔子有“民无信不立”之说;《大学》将“诚意”作为“八目”之一, 有“至诚无息”之谓;《通书·诚上》甚至把诚信看作是“五常” (五伦) 之本, 有“诚, 五常之本, 百行之源”的断论。在西方文化传统和其他文化传统中, 诚信与真诚、信任直接关联, 甚至相互同质。言而无信, 承诺而不践行, 都被看作是缺乏责任、不堪交往和合作的道德伦理之恶和政治之恶。

要确保责任承诺的合理可期和忠实践行, 至少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或者说两个充要条件:其一, 作为责任承诺主体的人或社会组织——从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 到严格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及其各公共管理部门、各公共权力机构——都必须具有真诚和诚实的美德, 这是确保责任承诺的可预期性的主体人格基础或德行保证;其二, 在社会生活语境中, 责任承诺的可靠预期不仅有人格主体的诚信美德作为内在主体条件, 还必须建立严密、完备、正当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包括国家政治法制、社会信用体制、职业或行业信用体系等, 这是确保责任承诺的可预期性的社会诚信制度基础和保障条件, 在现代社会日趋公共化的情形下, 这一条件尤其重要, 事实上也日渐凸显。

诚信的人格基础或保证是内在的、无形的, 但却是根本的、终极性的。这是因为, 不仅任何社会的诚信制度——乃至所有社会制度体系——的设计、制定、操作和实施都依赖于主体人或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念、实践意愿或意志乃至精神人格和信念理想等诸多主体性元素的“主体能动性”, 而且所有社会诚信制度或法规最终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持久有效, 也都必须通过人和社会组织的实际行动及其客观效应来给予证实。但这绝不减弱甚至替代社会诚信制度本身的重要性, 恰恰相反, 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 社会生活世界的结构已然呈现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开放状态, 并具有越来越高的中介化特征, 人们社会交往和合作的广度、深度的不断增加, 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的“有条件性”或“条件依赖性”都大大加深, 个人的诚信实践能否坚持, 能否获得普遍的认可、接受和回应, 越来越取决于人们的公共行为实践和社会诚信制度的中介担保。尽管“出污泥而不染”的情形依然不难见到, 但整个社会的诚信期待却难以长久地寄托于这种例外情形, 必须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诚信预期和制度保障, 非如此不足以确保责任承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长久有效和合理可期。

毋庸讳言, 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和信任考验:“瘦肉精”、“添加剂”、“染色馒头”、“有毒蔬菜”等, 对我们日常生活构成了直接而严峻的实际威胁;“跨国跨地区网络诈骗”、“价格欺诈”、“数字隐瞒”、“政府失信”, 还有不胜枚举的“制假”“造假”“瞒报”“谎报”事件, 甚至是国际政治活动中不时出现的“捏造事实”、巧取豪夺和以强凌弱等现象, 都让我们对自己创造并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生活世界迷惑不已, 无所适从, 甚或深感恐惧。面对这样的状况, 我们究竟还能信任谁?还能相信什么?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这样?面对所有类似的诘问, 我们该作何解释?能否解释?社会当下的诚信危机能否化解?又如何化解?

 

所有这一切都聚焦于一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诚信问题已然成为一个紧迫而攸关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亘古以来就被视为立人之本和社会之基的“显见真理”, 竟然在我们这个社会和我们这些人的生活中成为了“显见”且严峻的问题, 而且, 它不仅是道德伦理的, 还是社会政治的, 因为它不仅直接关乎我们的道德伦理, 还深刻地关乎我们社会的政治和秩序。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一种严肃的自我反省, 更需要一种严肃的社会反思, 非如此不足以解释——更不用说解决——我们正面临的这一空前严重的诚信危机!

 

毫无疑问,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非常发展阶段, 而且, 这一社会转型有着非同一般的复杂特征:它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因而具有崭新的探索性特征;它展示出世界历史上罕见的发展速度和能量, 因而具有非常规或者超常态的“加速拐弯”的阶段性特征;它不仅持续加速, 而且在多方面、多层次, 以多方式不断“变速”“拐弯”, 因而具有多维度叠加转型和连续变速转型的共时紧迫效应。这一特殊的社会历史情景是我们分析和反思当下诚信危机的基本社会背景。

五千年的中华民族历史充满各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发展“大变局”和“急拐弯”, 几乎每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都伴随着社会诚信和社会信任的重大考验。1949年诞生的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疑是最具历史转折意义的一次, 它不仅终结了鸦片战争以降中国社会动乱分裂的政治格局, 使中华民族重新走向统一团结的社会主义崭新时代, 而且也使国家和人民有了共同而真实的信念体系, 重建了中国现代社会主义社会统一团结的社会信任基础。因此, 我们常常将之形容为“开天辟地”的伟大转折。同样, 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也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 诚如毛泽东主席所说的, “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 因此我们只能一边借鉴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许多做法, 一边不断探索、不断修正、不断创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方式。这期间, 极“左”思潮的极端影响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 而且也严重伤害了社会信任的政治基础和伦理基础:“假、大、空”和“无情斗争”的滥用, 造成了我们社会诚信伦理根基的动摇和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在“文革”后的三十余年里, 我们的探索、修正和创造终于步入健康合理的发展轨道,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构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 堪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划时代社会转型。

这一次划时代的社会转型之所以可以称为空前壮举, 是因为它不仅具有全新的探索和创造意义, 而且展示了超常的“加速拐弯”的速度和能量, 即使一次又一次的地区性和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和罕见的重大自然灾害, 也几乎没有减缓其速度和能量。然而, 这一时期的社会转型终究是在“十年文革”的严重社会灾难中起步和加速的。这一背景给当下的社会诚信危机埋下了不可忽视的隐患:其一, “十年文革”的政治灾难深刻地伤害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信任基础, 尤其是伤害了我们社会的政治信任和人际信任, 为尔后社会诚信的维护和提升留下了隐患;其二, 这一时期急速启动并不断加速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 不仅迅速加剧了因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力量所导致的经济差异和社会不公, 而且因为前期经济资本的不足和社会政治信任的隐患, 使得这种不断加剧的经济差异和社会不公, 成为了社会信任和社会诚信基础始终潜在的分解力量, 而非社会信任和社会诚信的积极的黏合剂;其三, “加速拐弯”式的社会转型使我们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实践的初始阶段, 来不及为这场前所未有的经济社会改革的伟大实验提供足够充分的社会政治法制预备和文化价值观念的精神资源储备。如果说, 通过创造性地开办“沿海经济特区”并实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社会策略, 我们较好地解决了启动市场经济的资本短缺问题, 因而堪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伟大实践的成功经验, 那么, 在社会政治法制和文化价值观念等非经济领域, 我们却缺少这样的有效策略和战略, 因而也缺少这样的成功经验。重要的是, 这些缺乏或者不足直接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瓶颈。例如, 社会秩序脆弱, 文化精神资源不足, 经济交易扩张不力, 加上不时爆发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 以及商业社会世俗化和功利化的某些极端市侩力量的冲击, 使得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后劲不足、差异和矛盾加剧或者社会不公加剧、发展成本加重等多重困境。

所有这些, 都不同程度地削弱了社会的信任基础, 这是造成当下中国社会诚信快速下降滑坡的主要原因。通常而言, 社会转型时期往往也是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时期, 因而, 社会经济转型需要超常态的社会政治法制条件保障和文化道德资源供应, 以尽可能地降低社会转型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诸如, 建构旨在强化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法制系统;社会思想和文化价值观念先期调整和预备;道德伦理规范的更新与健全;等等。可是, 我国近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总体上都或多或少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和实验性特点, 未能臻于未雨绸缪的理想状态。具体地说, 因为相应的社会法制体系建构的滞后和相关司法实践的不力或欠缺, 日趋加速和扩张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逐渐增多的失信乃至欺诈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和合法的制止、校正;相反, 大量经济欺诈行为和商业不诚行为得以获取高额利润, 造成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非经济伦理的暴利效应, 以致造成竞相效仿、尔虞我诈、屡禁不止的恶性循环局面。有统计数据表明, 上世纪90年代初, 我国的商业合同履约率还不到百分之十。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 这种失信和欺诈的恶性循环不仅极大地伤害了社会诚信的基础, 而且造成社会正义局面的日渐脆弱, 最终有可能危及包括国家政治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秩序。此其一。其二, 政府权力机构和公共管理部门因无法可依, 或者执法不严、司法不力, 抑或因自身政治文明建设的滞后, 面对不断加速扩张的市场交易和商业浪潮的冲击, 出现政治权力难以抵御金钱诱惑, 从而出现严重的权钱交易等权力腐败现象, 公职人员和公共部门的腐败甚至一度呈蔓延难止之势。这一事实的严重性在于, 它不仅大大降低了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 而且客观上助长了社会生活中的不诚之风, 以至于多数人相信, 解决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问题已然成为我们解决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的关键。这迫使我们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管理部门不得不重温荀子的“诚化万民”的至理格言, 不得不重温《中庸》的政治伦理教诲:“唯天下之至诚, 为能经伦天下之大经, 立天下之大本, 知天地之化育。”如此, 方能“为天下之国家”。其三, 作为上述两个方面的连带效应, 社会信任程度的沉降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我们社会中人际、群际、区际、行业之间和社会层际之间的诸种信任危机, 作为良序社会之政治伦理基础的人格诚信品德、人际诚信伦理、职业诚信道德和社会政治伦理信任都受到严重削弱。而这一切正是处在加速拐弯的社会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最值得关切和警惕的社会风险所在!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我们自身实践的教训表明, 加速拐弯式的社会转型往往是社会风险最高、社会问题最多, 因而对社会政治条件的要求更高, 对道德伦理资源需求更为急迫、更为强烈的关键时期, 一如加速拐弯的列车必定离心力更大、颠覆风险更大, 因而对稳定把握和行驶秩序的技术要求更高一样。也许, 我们正在创造一种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加速转型社会学,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谨记:值此关键时刻, 仅仅凭经济理性是远远不够的, 甚至是危险的, 还必须具备足够充分和正当的政治理性和道德实践理性, 也就是将社会的正义秩序和国民的诚信美德置于即使不是优先于经济效率、也必须与经济效率同等重要的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

 

现代社会转型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结构的日趋公共化。这不仅意味着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分化日渐明显, 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正在不断扩展, 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宰制性影响力的主要场域。因此, 建构公共社会的诚信制度体系就成为了我们构筑社会诚信之基的首要任务。建构社会的诚信制度体系虽然具有首要的基础地位, 但我们必须始终谨记, 任何制度的设计、操作、实施和改进都有赖于制度之中的人和制度背后的文化, 作为显性的诚信规范, 社会诚信制度的作用如何, 效应怎样, 都有赖于人与文化的内外资源配置。更重要的是, 任何显性制度的约束效应都无法达到完美, 其持久有效和软性约束效应最终都依赖于社会文化和人的精神作用。因此, 在诚信制度之外, 我们还必须同时建构健康有效的社会诚信伦理, 培育社会个体的诚信品德, 从而构筑起社会诚信的制度、伦理和品德之三维支柱, 从根本上建构我们社会的健康合理而持久有效的社会信任体系。

任何社会和国家的正常生存和发展, 首先必须以健全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前提, 无序或紊乱的社会秩序下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是健全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正义有效的国家政治管治, 法制与政治构成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根基。从社会信任 (信用) 的角度来看, 法制的合法权威和政治的正义有效是社会诚信的首要条件和刚性基础, 也是社会诚信的公共显示。可以说, 一个具有诚信美德的社会首先应该、且必须是一个具有正义良序的社会。如果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罗尔斯语) , 那么, 健全的法制和正当的政治管治就是确保社会制度正义长久有效的首要政治前提;而如果说, 一个诚信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那么, 社会正义之制度美德就是社会诚信之伦理美德的社会政治基础。

社会正义的制度之维是否持续有效, 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首先, 是社会制度体系的正义设计和正义安排, 特别是作为制度根本的国家《宪法》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就此而言, 我国以《宪法》为根本的一系列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值得信赖的, 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政治正义。其次, 是基于国家《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体系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调整。在这一层面, 我们必须承认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 我们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效率和维护社会正义或校正社会不公的政治作为还有待提高和改善, 此一不足或多或少减弱了社会政治正义的实践效应, 尤其是某些政治权力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给社会正义的有效实践制造了负面效应, 产生了恶劣的公共示范后果, 从而在消解社会正义之维的同时, 也严重地降低了公共权力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经过三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探索之后, 所做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体制的创造性选择, 然而, 我们对市场经济缺少足够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 对于如何将市场经济这一迄今最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有机地兼容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还缺少足够充分的理论把握和实践经验, 因而在边实验边改进的探索实践中, 难免出现一些曲折和失误。但必须说明, 一方面, 这些曲折和失误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而且我们已经能够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实现自我调整和自我改进。另一方面, 这些失误客观上也产生了某些消极的社会后果, 诸如社会生产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局部失衡;因单纯的GDP目标追求和发展速度追求导致过度的社会代价和生态环境代价;等等。这些消极效应客观上不仅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且也削弱了社会信任和社会团结。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逐渐解决和最终消除这些消极效应, 因而是及时的、具有长远社会发展意义的战略思想。再次, 健全深厚的社会文化道德资源是维系和促进社会正义环境的必要条件, 因而也是培育社会诚信文化、健全社会诚信伦理规范的必要条件。

毋庸讳言, 近年来, 我们社会的诚信文化环境如同我们的生态环境一样, 处在不断退化、甚至不断恶化的状态, 社会诚信伦理规范的相对滞后或低效构成了这一危及状态的重要部分。这也是造成我们社会正义观念弱化和社会诚信伦理降低的隐性原因。有人尖锐地指出, 为什么我们能够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较差的时候, 还能够营造和保持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信任状态, 而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大为改善的情形下, 这一状态却反而呈现迅速下滑的局面?对这一问题不可作任何简单化的解答。它关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 乃至精神心理和社会信念体系诸多变化所带来的复杂效应。比如, 因社会法制秩序建构的相对滞后所出现的法制漏洞;因商业浪潮冲击所带来的个人权益或自我利益的过度诉求;社会不诚行为所获超额利益与承受社会风险代价过轻之间的严重失衡, 尤其是少数企业和经济行为主体的商业不诚交易行为获取超额利润的冒险投机屡屡得逞;等等。这些现象长期得不到消除和纠正, 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不诚得利”、“诚实吃亏”的社会错觉, 从而客观上会不断加重社会诚信的危机。与之相关联, 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又势必导致社会个体诚信德行的成长困难, 使得“老实人吃亏”“精明人得势”成为常见的非伦理结局, 最终严重伤害甚至瓦解人际诚信的信任根基, 造成社会诚信日益脆弱的局面。

因此, 除了建构健全有效的社会诚信制度约束体系之外, 如何建构行业或职业的诚信伦理规范、培育公民个体的诚信美德, 便成为当今中国社会重建社会诚信和社会信任的又一个重要的课题。早在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 诚实守信便作为职业道德、家庭伦理和公民美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随后,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 将诚信友爱列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方面之一。然而, 人们对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诚信守信规范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 还存在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理解。譬如, 一些企业和个人总是习惯于强调本我的权益和利益正当性, 忽视或者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甚或把责任承诺或社会伦理规范看作是一种外在的道义负担, 或者是一种额外的行为约束, 加上屡禁不止的“搭便车”、“商业投机”等行为常常能够在逃避惩罚或者付出较少代价的情况下获得超额的利润, 客观上助长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 降低甚至打击了企业和个人承担社会责任、坚守诚信的道德伦理动机和意愿。这一危及社会诚信伦理的恶性循环显然是必须制止和尽快消除的。

事实上, 一种健康合理的社会诚信伦理理解应当是积极的、受整个社会鼓励和支持的。对于现代企业和经济活动组织来说, 诚信如同企业文化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 首先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或道德资本。因为, 古今中外的经济史都证明了显而易见的商业 (交易) 铁律:信誉是一个企业或公司得以在市场上长久立于不败的根本所在。日本和德国企业的成功经验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 日本多家汽车工业集团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信誉看作是企业长期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 甚至看作是首要条件。一个最新的反面典型是, 双汇集团因“瘦肉精事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造成十多亿的商业损失, 更糟糕的是, 双汇集团因此已经失去或可能继续失去的市场份额还会给自身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而要重新赢得市场信任并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更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和代价。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证明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伦理原则: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信用同其市场交易的广度和额度成正比, 因而也同其获取市场利益的限度成正比。得信于市, 终将得利于市, 一如政治取信于民, 必有利于长治久安;反之, 失信于市, 终将得不偿失, 一如失信于民, 必失其政。没有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够逾越这一铁律, 因此, 商业投机主义和政治机会主义最终都必定归于失败。

同样地, 对于个人来说, 失信于人际, 必失其人格与尊严, 最终甚至失去生活的立足之地, 成为人类生活世界的放逐者和流浪者。儒家把“朋友有信”视为“五伦”之一, 既是把诚信看作是家庭亲情伦理之外人际和社会交往的基本道德规范, 也是一个人形成并确保其基本人格尊严的基础, 这就是所谓“立人之本”的基本含义。在现代公共社会里, 人格的真诚和人际交往的诚信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高低, 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可能的发展潜力和限度。言而无信或行而失信的人必不堪被用, 最终使自己归于无能无用。社会交往和友谊是一个人获得成功、养成美德的人际资源, 人若无信或失信, 则不可能有朋友和友谊, 也不可能有正常的社会交际, 因此也就谈不上人生的事业成就。俗话“失信于人、断绝己路”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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