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会团体会员发展与服务条例

  为做好学会团体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据民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伦理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一.团体会员条件
  地方各级伦理学会、伦理学和思想品德研究与教育团体、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实践部门以及热心道德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凡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发展、会籍管理与证书颁发
  (一)拟申请成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可登陆本会网址www.cn-e.cn,进入团体会员申请栏目,填写并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学会审核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发送《团体会员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按《团体会员入会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会手续;
  (二)团体会员会籍由学会统一管理;
  (三)“团体会员证书”由学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三.学会为团体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免费赠阅学会《会员简报》(电子版);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交流、道德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免费指导道德讲堂建设和下载相关资料;
  (四)免费在学会网站上介绍和宣传团体会员的情况;
  (五)参加学会举办的团体会员年会活动;
  (六)参加学会组织的调研和考察活动;
  (七)可与学会共同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
  (八)可委托学会承担道德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课题;
  (九)可直接向学会推荐、发展本单位相关人员为学会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
  (二)团体会员可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亦可按年度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会费由学会财务部统一收取,由团体会员向学会财务部缴纳。
  户    名:中国伦理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支行
  账    号:0200001009006594446
  (四)团体会员的会费,用于为团体会员的服务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此《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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