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底线伦理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行之路

何怀宏

 

一、道德是一种“公共资源”

我国正向现代社会迅速转型,新的社会要求产生与传统的道德基础崩裂,导致人们常对目前的社会道德状况感到不满。作为个人,我们常常感到相当无力和信心不足。那么,道德建设的动力何在?我们的信心又建立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我们必须觉得道德很必要。它虽不像衣食那样须臾不可离,不能当饭吃,当衣穿,但是,如果社会没有道德——主要是一套规则并加上对规则的尊重——我们的饭也会吃不好,甚至根本吃不着。因此,道德是一种巨大的“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和发展这一“公共资源”。就个人来说,一般而言,如果遵循了基本道德就比做了亏心事感觉要好,心地会比较平安。我们不要小看这“心地平安”,它是许多幸福快乐的基础。

换句话说,道德建设的初始力量,其实正是从人们对道德状况的不满和不安中表现出来的。这种不满和不安是因为人们的“良心”说了话,即便暂时还不能做到完全遵循它的声音行动,但人们已经意识到这样的状态不是很好。比如,无论一个社会还是一个人,如果仅仅是繁荣和富裕,有很多钱,有很多眩人耳目的东西、声色犬马,却没有什么精神的和道德的东西,这样的状况主观上感觉并不会很好,客观上也不能持久。如果说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维系,那是因为有前人或他人积累的伦理资源。一旦人人都只是使用这种公共资源而不补充,让它持续亏空,就可能会有社会“破产”的一天。

因此,道德的根本力量来自道德本身,来自基本的“良知”——在所有人那里都以某种方式存在着的最基本的恻隐之心和是非观念。良心的声音常常非常微弱,以至于我们听不到,这有时是因为我们平常的行为没有触及它的底线——最紧要的道德;有时则可能是因为整个社会的风气出了问题。良心是容易“放失”或“蒙尘”的,所以古人常说要“求其放心”,“勤拭尘埃”。当然,从正面说,社会道德的力量还来自榜样的力量,来自许多人的“相濡以沫”和相互感染。

 

二、道德建设要从公民道德着手

在强调道德的意义时,需要说明现代社会的道德应当是平等和适度的道德。也就是说,道德建设的信心来自我们所要建设的道德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不是要所有人都成为圣人的那种尽善尽美的道德,而优先地应该是公民的道德,即每个人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都应该履行的义务。这种现代社会的道德主要是用来防止坏的行为,而不是用来塑造高尚优雅的人格。觉得道德无用常常与把道德理解得过高联系在一起,而某些人过分的愤世嫉俗或者无力感有时正是来自这里。这种太高的理解是传统社会的理解。在过去,道德是少数精英的道德,目的是“成圣成贤”,在多数人那里实际只是受其影响的风俗。在现代平等多元的社会里,道德不能不面向所有人,所要求的也只是所有人都能遵循的基本道德规则。越过此线,则是进入一种个人精神信仰努力的领域。

因此,道德建设要从公民道德入手,从基本义务着手。人的善端是超过恶端的,但我们又的确不敢夸大这种向善的力量。人是有限的,是应当超越自己的,他仅仅靠自己的力量还不够,他还需要一种超越的力量。这种精神力量在个体的表现形态可能相当不同,因此,支持人们履行基本的道德义务和引领他们进入更高的道德境界的精神动力也是相当不同的。我们对现代人的道德信心尤需要建立在一个恰如其分的基础上,这种基础乍看起来或许比较“低弱”,但却比任何“高蹈”的道德都更为坚固和持久。

 

三、现代社会公民道德的鲜明特点

当今社会的道德状况,的确存在着一些冲击到道德底线的“乱相”;而且,比这“乱相”更严重的是潜伏着一些更深层的价值和信仰危机,比如说权力的腐败、机会主义价值观的流行、职业道德水准的下降,以及对精神信仰的漠不关心等。有些时候,道德精神的严重缺失甚至使人有“末世”之感。

伦理道德的巨变与社会经济,尤其与政治的巨变密切相关,甚至常常受到它们的支配性影响。20世纪时“文革”的激烈动荡把传统的很多东西都毁了,比如乡村自治、自然的亲缘组织。除了体制上的破坏外,还有观念上的破坏,破“四旧”、“批林批孔”,传统社会既定的信仰、固定的规则被简单粗暴地视为“陈旧”、“迂腐”、“僵化”,甚至是“以礼杀人”。

从“文革”结束至今30多年,中国社会又一次发生了巨变,伦理道德也概莫能外。总的来说,这30年的道德变迁,从伦理道德的基本形态来看,是从一种“动员式道德”走向一种“复员式道德”,也就是从一种强调斗争的、相当政治化乃至军事化的、紧张的、运动的、一元的、高蹈的道德形态,走向一种强调和解的、相当平民化乃至市民化的、放松的、日常的、多元的、底线的道德形态。“动员”(mobilization)和“复员”(demobilization)两个概念最早都是军事术语。从“动员式道德”走向“非动员式道德”,也意味着从一种非常时期的道德走向一种正常时期的道德,从一种要求高蹈的道德走向一种坚守底线的道德,从一种价值和规范统一的道德走向一种区分价值和规范的道德。目前我们也许只能说,取其谐音,感觉它是一种“复原”——即向比较正常而非亢奋的状态的一种恢复,也是向传统的某种复归;同时它也是一种“复元”——虽然人们在基本规范方面需要寻求共识,但在价值追求和生活方式方面却无可避免地多元化了。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上,要求大家只追求同一个目标,这是不太可能的,只要他不去伤害别人,就都是可以的。因此,我们不妨在严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规范上求同,而在个人的生活追求和趣味上存异。

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既是继承,又是创新。从求同的一面来说,它实际是过去社会基本道德的一个重申;从存异的一面来说,它又带有现代社会划分公私领域的鲜明特点。
 

四、底线伦理是建设公民道德的可行之路

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主要是相对于较高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来讲的。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不能违反,有一些基本的界限不能逾越。比如不能强迫他人,不能杀人越货,不能坑蒙拐骗等,即把人当人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底线伦理首先在应用上就有一个范围,即它主要用于公共领域,用于那些会严重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其次在对个人的要求上,它不涉及“分外有功的行为”,而主要是指必须履行与公民权利相称的公民义务。这样,底线伦理就和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产生一种对象和内容上的耦合。而且,它鲜明地揭示出公民道德的性质是一种现代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伦理。当然,完整的底线伦理还包括社会制度的正义,而公民道德主要讲社会成员的道德。

我们可以将“道德底线”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人之为人的义务,比如说不伤害和侮辱生命、不欺诈他人,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制度、法律密切相关的公民义务,比如说奉公守法,捍卫法律尊严,抵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也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各种行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的道德,比如说官员道德、教师道德、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网络伦理,等等。

以上三个层次,越是前者越为根本,后者一般是前者的引申和具体化,但因为有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和权益而有外加的责任,所以往往也就显得较高。比如掌握权力的官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自然、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还需要担负起与其权力相称的职责。这种职责的高低轻重是和权力或影响力成正比的,权力越大,其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越大,责任也就越重。

第一类自然的义务不受基本制度的影响,是我们在任何社会里都应该履行的。第二类狭义的社会义务则对制度有要求。比如说,原则上社会义务都是要求人们各安其分,各尽其职,但这“分”是不是安排得公正合理,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职责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因此,在这方面,社会制度的正义将优先于个人的政治义务。

换句话说,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体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业,但是,我们更有必要通过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的基本条件,即创造出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大家都要守本分,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事情,而政府也要守本分,确定自己恰当的权力范围,保障各阶层、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会受到侵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社会公正与个人义务并提,把权利论与德性论视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并且优先讨论权利论,等等,这是发人深省的。但是,无论如何,制度的不公正即使有时可能勾销一个人的政治职责,却仍然不能勾销一个人的自然义务。总之,只要你是一个社会的成员,你就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不管你有什么信仰,追求什么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不管你多有权、多有钱或多有名,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你是不能丢的。我们生活在一个转型中的复杂的现代社会,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可能要做出妥协和退让,但某种做人的底线是不能突破的——不能因为达不到最高,就把最低的也放弃了。在道德上,我们要摒弃一种“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思维,不能因为成不了圣徒、英雄,就索性做一个坏人;不能因为社会不是太理想,或者别人做得不是太完美,就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总之,不能认为“既然你也不是太好,你也有一点私心,那么我就什么都可以做,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对底线伦理的理由有一个通俗的说法是:你不想被偷、被骗、被抢、被杀、被强制和被伤害,那么,你也不能对别人做这些事。也就是说,把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同样有尊严的人,以人为本,决不把人仅仅作为手段对待。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它的规范是可以普遍化的,是能够获得一种为大家承认的共识的,也是充分考虑到基于人性的可行性的。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底线伦理首先要考虑可行性,考虑“应当意味着能够”,这种可行性是针对社会的绝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道德精英而言的。因此,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伦理,它并不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比如说成为圣贤或英雄,而是希望人们能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好人。底线伦理依据的动力之源是一种在所有人那里都潜存的普遍的恻隐之心和向善之心。

道德是可以分层次的。每个社会里都有一些人有着很高的道德追求,如西方历史上的斯多葛派,中国古代儒家的一些人以道德高尚、品格完美、成为圣贤作为他们人生的最高乃至惟一的精神追求。对他们来说,自然是绝对不会以底线伦理为满足的。现在随着社会的平等化,大家的价值追求也可以多样化了,许多人没有很高的道德追求,不想做圣人,但也不去伤害人,只求一生本本分分赚钱,平平安安度日,这也是无可非议的。

底线伦理的道理似乎很简单,但要使人信服地说明和论证这些基本规范却不容易。因为在它之前的“传统社会的伦理”,是一种要求人们成为“圣贤”的“高蹈伦理”,与这种“高蹈伦理”并行且随后又常常流行一种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高蹈伦理”自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因为它曾鼓舞人们创造出璀璨的道德景观。但无论如何,一种基本的道德秩序是我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平台。任何社会、任何个人都必须立足于此。损坏了这一基本平台,其他一切高处的东西,一切灿烂和辉煌最后都无法维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但人必须先满足一种道德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严守道德底线需要得到人生理想的支持,而去实现任何人生理想也要受到道德底线的限制。当然,道德底线的大致确定和具体阐述是需要通过所有相关人、所有各方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和讨论来达到的。当前优先的问题是需要如此阐述一种底线伦理,以使它不仅仅能得到一种人生理想与价值体系的独断的支持和阐释,而且能得到持有各种合理的人生理想与价值体系的人们的共同支持。现时代我们面临这样一种处境:最小范围内的道德规范需要最大范围内的人们的同意和共识,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呼唤着最高精神的支持。所以说,强调道德底线与基本义务、提倡人生理想与超越精神又是紧密联系、完全可以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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